中評社北京11月27日電/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個人調解工作室應當遵守人民調解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個人調解工作室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個人調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調解員姓名或特有名稱命名設立的調解組織。近年來,各地充分發揮調解能手的引領示範作用,推動建立以個人命名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
司法部表示,將積極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依法規範個人調解工作室的設立、命名、管理、保障,充分發揮個人調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此次指導意見明確,個人調解工作室的職責,是開展轄區內一般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參與當地重大疑難複雜矛盾糾紛調解;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參與承擔人民調解員培訓授課任務;主動向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做好調解統計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和基層人民法院業務指導,認真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意見指出,個人調解工作室應當遵守人民調解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個人調解工作室開展調解活動,應接受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製作的調解協議書加蓋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
鼓勵退休幹警、律師等社會專業人士
成立個人調解室
根據指導意見,個人調解工作室可以由一名調解員組成,也可以由多名調解員組成,鼓勵專職人民調解員和退休政法幹警、律師等社會專業人士、基層德高望重的人士等建立個人調解工作室,推動形成一支結構合理、優勢互補的調解工作團隊。
指導意見規定了個人調解工作室成立的條件。其中,人民調解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為人公道正派,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熱心人民調解工作,有較為豐富的調解工作經驗,調解成功率較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形成有特點、有成效的調解方式方法;獲得過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
調解不力可撤銷
個人調解工作室命名
指導意見中還明確了個人調解工作室退出機制。人民調解員如存在弄虛作假,虛報申請資料獲得個人調解工作室命名的;因身體、工作變動等個人原因申請不再擔任人民調解員的;因嚴重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的;因調解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以及其他應予撤銷命名的情形,將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其個人調解工作室命名。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