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還明確,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獲獎人員所在地區或者單位經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質獎勵。經批准的獎勵所需經費,通過相關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此外,規定中堅持把監督貫穿獎勵實施全過程,強調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紀律,在審批時,要根據需要組織評選或聽取業內專家、服務對象等有關方面意見,應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從制度上防止“帶病獎勵”;對違反規定獲得或實施獎勵的,要按程序撤銷獎勵,追究責任,作出處理。
(來源:北青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