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3日電/因食用了超市正在銷售的三顆紅棗,超市促銷員王女士被開除,並被要求支付3000元的罰款。因認為勞務派遣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王女士起訴至豐台法院,索要被扣除的罰款及被開除期間的工資。經審理,豐台法院一審判決勞務派遣公司扣除的罰款超出了王女士月工資的20%,故應返還2400元並支付王女士供職期間的提成工資。
2018年3月1日,王女士通過某勞務派遣公司到北京一家超市上班,擔任超市促銷員。3月28日上班期間,王女士偷偷食用了櫃台陳列的三顆紅棗,並被超市防損員發現。超市收回了王女士的上崗證,並對勞務派遣公司作出3000元的處罰決定。而根據王女士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因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故勞務派遣公司從王女士的工資中扣除了3000元罰款,並解除了其與王女士的勞動合同。
因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王女士起訴到豐台法院,要求超市及勞務派遣公司返還罰款3000元,並支付她離職後待業期間的工資5300元。
但勞務派遣公司表示,超市的處罰並非依據損失的實際價值做出,而是基於王女士的不當行為,員工穿著工裝,就代表著企業的形象。而根據勞動合同,對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公司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王女士承認自己存在過錯,但她並不認為其行為達到了偷盜的程度,超市的罰款金額過高,最終的解除合同的處罰也過重。
豐台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的行為確實給超市和勞務派遣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勞務派遣公司扣除的3000元罰款,超出了王女士月工資的20%,故超出部分應當返還。而王女士要求被告支付被開除期間的工資,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豐台法院一審判決勞務派遣公司應返還王女士2400元,並應將尚未支付的400餘元提成工資支付給王女士。
目前,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來源:《北京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