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7日電/蒙冤28年獲得平反的劉忠林獲460萬元國家賠償。他曾因故意殺人罪被關押超過25年,是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
1月7日上午,劉忠林在其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屈振紅的陪同下,前往吉林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劉忠林共計獲得國家賠償460萬元,其中包含羈押9217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劉忠林放棄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誤工費、後期治療費和要求旅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其他賠償請求。
8個多月前的2018年4月20日,劉忠林被吉林省高院再審宣判無罪。
查詢公開報道發現,該賠償決定中的197萬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創下國內冤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數額紀錄,此前最高的是聶樹斌案獲得的130萬元。劉忠林稱,他對國家賠償款數額表示滿意,但同時“自己最好的時間早被剝奪了”。
劉忠林出生於1968年。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東遼縣會民村發現一具女屍,劉忠林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遼源中院判犯故意傷人罪,判處死緩。
其後,劉忠林堅持伸冤。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11)吉刑監字第108號再審決定書,決定對劉忠林故意殺人案再審。
2016年1月22日,劉忠林刑滿釋放。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他無罪。
因確認賠償機關事宜,劉忠林國家賠償案歷時七個多月。
劉忠林於2018年5月23日向吉林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1667萬餘元,包括三倍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7874199.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萬元、伸冤費用支出50萬元、後期治療費30萬元等。2018年5月30日,吉林高院受理該案並進行審查,並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確認賠償義務機關。
2018年10月19日,吉林高院先行向劉忠林借款50萬元,用於其購買房屋和解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該筆借款會在國家賠償款中直接扣除。劉忠林告訴澎湃新聞,他拿到50萬元法院借款後,於10月21日花45.5萬餘元在遼源市東豐縣購買新房了81.61㎡的兩室一廳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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