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在申報期間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結合項目進展情況,在實施期間按規定進行相應調整,並在遵守科研人員限項規定及符合誠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調整項目骨幹、一般參與人員,由項目牽頭單位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備案。
5。簡化預算編制要求。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進一步完善預算編制。簡化預算測算說明和編報表格,除設備費外,其他開支科目無需單獨填列明細表格。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10%的,按照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分類提供必要的測算依據,無需對每次會議、差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對於納入“綠色通道”改革試點單位的科研項目預算編制要求,按照改革試點相關規定執行。
6。擴大承擔單位預算調劑權限。直接費用中設備費預算總額一般不予調增,確需調增的應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審批;設備費預算總額調減、設備費內部預算結構調整、擬購置設備的明細發生變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預算調劑權下放給承擔單位。直接費用實行分類總額控制,其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四個科目在實施中按一類管理;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其他支出等四個科目在實施中按一類管理。兩類之間的預算調劑應履行承擔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同一類預算額度內,承擔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或授權課題負責人自行調劑使用;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預算調劑手續;相關管理制度由單位主管部門報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7。規範結題財務審計。項目實施期滿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嚴格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結題審計指引》及相關規範組織實施結題審計工作,並做好與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銜接。
8。實施一次性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不再單獨組織技術驗收、財務驗收,合併有關驗收程序,實施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項目實施期滿,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嚴格按照任務書的約定,考核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重視相關項目間的協同和項目對重點專項目標實現的支撐作用。結餘經費的認定、留用與收回等按照綜合績效評價相關要求執行。
9。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評價。按照分類評價的要求,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產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高質量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應用示範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對提交評價的論文、專利等作出數量限制規定,不將“頭銜”“帽子”“論文數量”“獲得獎勵”等作為評價指標。
10。加強科學倫理審查和監管。有關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須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相關單位建立資質合格的倫理審查委員會,須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管;相關科研人員應自覺接受倫理審查和監管。
11。強化承擔單位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責任。承擔單位應發揮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主體責任,結合單位實際,修訂完善內部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任務書的承諾,做好組織實施和支撐服務;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據科研工作的特點,對科研需要的出差和會議按標準報銷相關費用,進一步簡化優化報銷管理,建立起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報銷管理機制;加強單位內部的政策宣傳與培訓,強化科研人員的責任和誠信意識,對違背承諾與誠信要求的,加強責任追究,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深入落實下放科技管理權限工作,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不得額外增加承擔單位的負擔。承擔單位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技和教育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8〕96號)等要求,做好資金支付管理、公務卡管理、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等相關工作。
12。做好項目政策銜接。對於執行周期結束且已開展結題驗收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政策執行;項目執行周期結束但尚未開展結題驗收以及仍在執行中的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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