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規定》多次提到食品安全知識教育,提出“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只是限定在“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學校作為專業教育機構,有能力,也有責任讓孩子從小掌握健康知識,至少是常識性食品安全知識。不少悲劇發生是緣於食品安全常識的缺乏,如果能明確把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納入必學課程序列,相信會從整體上提升國民理性、正確地加強自我健康保護的水平。
當然,立法的完善還有時間可以繼續思考,而法律的執行則近在眼前。公眾對《規定》寄予的厚望能否實現,不僅需要食藥監、衛生和學校等部門的密切配合,還需要公眾和有關部門繼續加強監督,比如採購的食品過期後,學校能否做到依規回收和無害處理;食堂許可證臨近期限,學校能否依規按期辦理等等,都是檢驗《規定》效果的現實問題。
(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