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景洪市政府新聞辦4月6日發布通報,男子岳某從廣東佛山購買約40公斤蛇,之後又花11000元購買了羅非魚、鱔魚、泥鰍,邀約5人於4月5日在景洪瀾滄江邊和菜陽河方向山上進行“放生”。
事件發生後,當地森林公安、漁政部門以及公安部門介入調查,並緊急搜捕被違規放生的蛇。4月7日,當地初步確認岳某運輸幼蛇的行為涉嫌非法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已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立為林業行政案件進行調查。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新聞辦主任常宗波向北青報記者透露,此次放生蛇的男子岳某是黑龍江籍人,放生屬個人行為。“他在我們當地做房地產生意,放生蛇主要是為了所謂的求得財運。”他同時表示,違規放生行為不僅涉嫌違法,對於動物本身來說,也無異於殺生。
此外,3月21日,十幾名吉林市市民花1萬多元在松花江頭道碼頭購買千餘斤活魚、甲魚放生於松花江,但很多魚剛下水就翻了白肚。
為應對此類違規行為,各地近期相繼出台最嚴規定——向盲目放生亮紅牌。今年2月,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發出通知,今後四川野外放生外來陸生物種必須依照行政許可,明確放生種類、數量、放生地點、放生時間、風險防控、監測評估等。今年1月,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政府規定,三江源頭水域永久性禁止外來魚種隨意放生,造成嚴重後果者將獲刑。
專家
個人最好不要開展放生活動
事實上,關於動物野外放生活動,我國早有明確法律規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992年發布並執行至今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放生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論證後,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於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針對水生動物,2009年4月開始實施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中也明確規定,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其中包括外來物種等。放流物種應依法檢驗檢疫合格,確保健康無病害。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應當提前15日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
中科院動物研究所副研究員解焱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放生動物本身涉及之前的物種鑒別、疾病排查、放生環境評估,以及放生之後的跟蹤監測。只有具備專業資質的動物保護機構才有能力保證動物放生後的存活率並減小其對原有生態環境的侵擾。所以,個人最好不要開展放生活動。”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