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擬規定,托育機構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嬰幼兒成長規律的活動。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人格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此外,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對虐童等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同時,《規範》擬規定,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依法建立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黑名單制度,禁止有虐待、傷害嬰幼兒記錄的機構和個人從事托育服務。
(來源:中國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