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攜號轉網服務細則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要求,同步做好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用戶應當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驗證等相關工作。
十三、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攜號轉網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十四、違反本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五、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函〔2014〕144號)同時廢止。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