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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洱海洗車最高罰5千新規12月1日施行
http://www.CRNTT.com   2019-11-20 15:21:42


  中評社北京11月20日電/日前,雲南省大理州召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公布施行大會,兩《條例》將於12月1日施行。據了解,《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於1989年3月1日施行,先後於1998年、2004年和2014年進行過三次修訂;《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於2002年10月1日施行,2009年進行過一次修訂。通過此次修訂,兩《條例》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

  修訂後的《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共八章60條,對立法宗旨、保護原則、洱海流域空間管控和產業結構調整等作了修訂,最突出的特點是將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劃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並對各級保護區的保護管理作了規定;進一步明晰了自治州、大理市和洱源縣、流域各鄉鎮的保護管理職責,新增了洱源縣洱海保護管理機構職能職責的規定。對整個洱海流域保護管理涉及的規劃管控、基礎設施建設、轉型發展、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垃圾污水處理、水環境監測、科學研究等作了梳理規範;對洱海湖區漁業捕撈、碼頭、游船及相關活動管理作了修訂,對法律責任進一步作了規範。修訂後的《條例》中明確了法律責任:擅自使用水上飛行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擅自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洱海湖區和湖濱帶範圍內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情節輕微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修訂後的《蒼山保護管理條例》共五章35條,根據有關上位法和國家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相關要求,對立法宗旨、保護管理原則作了修訂;專設了保護管理職責一章,明確了各級各相關縣市和部門的職責;對保護管理範圍和對象作了更為科學准確的界定,進一步細化了保護管理措施,對相關禁止行為作了修訂,對法律責任進一步作了規範。修訂後的《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亂扔垃圾或者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污的,由蒼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恢複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罰款;刻畫、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擅自采摘花卉、果實、莖葉的,由蒼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洱海是大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基,蒼山是世界地質公園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此次修訂,兩《條例》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將為洱海、蒼山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完善、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來源: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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