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9日電/7月9日,歐洲議會“有望”通過一項新的版權準則,對遊客以名勝古跡等背景自拍作出法律限制。
根據這項法案,“任何用作商業用途的照片、視頻材料或其他圖像,都必須先獲得作者或者授權代表一方的事先同意。”據稱,“商業用途”不僅包括出售照片,也包括向“臉譜”等社交網絡上傳照片,因為這會為網站帶來廣告收益。也就是說,希望把照片傳到社交網絡的遊客,在拍攝有名勝古跡、標誌性建築物之前,必須先得到這些機構或個人的授權。如果遊客未經同意,將照片上傳到社交網站,可能一不小心就觸犯了法律。
目前在歐洲許多國家的版權法中,有一項名為“全景自由”的條款。該條款規定,遊客可以拍攝及發布名勝古跡,以及公共場所建築物、雕塑及藝術品等照片。攝影師進行街頭攝影、畫家描繪城市街景,以至電影拍攝城市市容,均受到“全景自由”條款保護。但是,在不同國家,“全景自由”條款的內容也有些不同。比如在德國等國家,在景點、商場等建築物內部拍照,需要獲得管理方的許可。有些國家即使拍攝私人建築物的外部也需同意。一些國家的景點還要求谷歌和維基百科不得發布其圖片。
據悉,本來一名德國籍議員提出草案,是希望歐盟實施標準統一的“全景自由”條款。想不到,歐洲議會法律委員會審議時卻決定對這一條款進行限制。許多歐洲人認為,新草案會禁止遊客拍照,限制拍攝自由權。有法律專家說,“商業用途”的範疇將很難界定。《焦點》周刊則評論說,改革提案是一種倒退。許多分析人士表示,歐洲議會7月9日投票很可能通過修訂,之後會交由歐盟委員會就立法作最終決定。
(來源:環球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