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2月,“在濱江省阿城縣南門外看到一個年約40歲左右的患癲病的乞丐,坐在城外非常臟,”遂命部下日人警士用亞砒酸放在饅頭內把他毒死。第2天聽報告說,“給他吃了後毒死了”。
1937年8月左右,在濱江省阿城縣永增源,把年約30歲左右的1名抗日聯軍糧食工作員叫到審訊室,“我親自用皮鞭毆打拷問,約經過一小時的拷問後,判明此人確系抗日分子”,“遂命警察署的指導官伊藤巡官殺掉”。
1940年5月左右,在應縣縣城,看到縣公署看守所有拘禁長達一年以上的約二十來名中國人,指示他們按死刑、罰金、笞刑3種來判決。“我提出其中5名是八路軍的工作員,擾亂縣內治安應判處死刑的意見”,縣長告訴我說已決定有3人判處死刑,所以我就偽稱這是縣公署中國人的意見。這3人“槍殺在南門外刑場上”。
我從1935年—1945年,“殺害了中國人35起計654名。”“我放火3起,燒毀民房約47戶計146間。”強姦9起14名;拷打37起724名;掠奪合計36起,糧食64000噸,銀洋3600元。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