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審理期間,張某翻供,否認與女兒發生過性關係。
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的陳述能夠直接證實其家庭情況及遭到張某多次奸淫的事實,張某在偵查階段曾供認其與被害人發生過性關係,後期翻供,但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張某所稱其系受到被害人陷害的辯解違背常理。法院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綜合在案證據進行分析,被害人的陳述具有可信性,張某的犯罪事實成立。
法院認為,考慮到張某對被害人實施性侵害的時間長達近十年之久,且部分犯罪行為系奸淫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