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男孩不構成強姦罪
12月5日宣判的第一起案件中,法院以猥褻兒童罪 ,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而不是以強姦罪論處。對此,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為女性,此案中受害者是一名不滿14周歲的男孩,並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張鋼介紹。
“根據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實施者性欲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張鋼說,因此,此案中以猥褻兒童罪對李某某判決並無不當。
另外,記者了解到,為了避免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市中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近日聯合制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座談會紀要》,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偵查,指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避免對未成年被害人反覆詢問。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