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公墓方表示,原告應該交納閑置費是在合同中明文規定的,而且原告在理解上也存在誤會。設施總價88000元,是墓地工程費即墓地工料費,包括墓碑、基座、地下工程等等,是客戶自願選擇的,與租賃費用不同。
“原告事實上的確存在沒有安放骨灰的行為,但閑置費用也僅僅作為合同規定,並沒有事實上收取。”公墓方稱。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
上午追訪 目前禁止出售“壽穴”
記者在一份市政府1991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公墓用地管理工作》文件中看到,北京市開辟了7座骨灰公墓,本案中的公墓也包括在內。《文件》規定:“辦理續租手續的空白壽穴,在閑置期間,由承租者每年按占地租賃費5%的標準,向公墓管理部門交納土地閑置費。”
該公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國家明文規定不允許出售“壽穴”,也就是向還在世的人出售墓穴。之所以要規定“如果一年未安置要收取閑置費用。”一方面是因為管理的確需要成本,而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節約土地,防止有人“轉租空置墓穴,從中牟利”。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