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雲東表示,楊軍腦內異物直徑約0.5cm,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醫療技術,沒辦法準確定位鉛彈的位置,若取鉛彈需要較大面積地打開顱骨,風險很大。現在,通過薄層CT掃描技術,可以準確定位鉛彈,以較小創口取出鉛彈。
張雲東認為,由於射入時造成了原發性傷害,鉛彈取出後對患者症狀估計不會有太明顯改善。建議配合一定的神經康復輔助治療幫助恢復,可能會有一定效果。
張雲東介紹,腦部受損最佳治療時期是早期,楊軍腦部受損已有36年,究竟效果如何,無法下定論。
可向肇事者追訴手術費
楊軍可否要求肇事者進一步賠償呢?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桐雨、上海和華利盛(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袁能貴有話說。
何桐雨介紹,1988年市中院終審判決的4000元生活補助費,並未涉及醫療費用。楊軍若想將顱內鉛彈取出,可以向肇事者索賠醫療費用。
此事至今已經36年,存在時效問題。何桐雨介紹,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特殊情況也只能延長至20年。但是,當年因為醫療條件的客觀原因,楊軍沒有向法院提起關於賠償醫療費用的申請,從公正、公平的角度考慮,楊軍可以向法院追訴醫療賠償。
袁能貴則表示,根據法院“一事不再理”(即同一主張不多次受理)原則,此案理論上可能存在爭議。但是,楊軍一方可以認為當年的賠償並未涉及手術治療費用,所以不算同一主張。此外,根據人身侵權案件“受害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益受損的兩年時效內可上訴”的原則,楊軍一方至今仍未清楚知道手術具體費用,所以有權提起上訴,要求肇事者賠償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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