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張國超說,他10多年前受刺激得了精神病,住院治療過,“案發前好幾天沒吃藥,還喝了酒。”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2011年12月,張國超被鑒定為二級精神傷殘。2013年11月,張國超入住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被診斷為癲狂症、精神障礙。
案發後,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證實,張國超被診斷為無精神病,作案當天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而張國超的法律援助辯護律師認為,相關書證和證人證言顯示張國超確實有精神病,在看守所也服用精神病藥物,應該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律師申請重新鑒定被法院駁回。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張國超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其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法院對其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行。考慮到其作案手段殘忍,人身危險性大,依法對其限制減刑。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