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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5-07-16 10:47:36


 
  事件律師 應盡而未盡救助義務 旅行社應承擔責任

  就此,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余偉安表示,一般情況下,旅行社與遊客在簽署旅遊合同時都會約定相應的權利義務,而旅行社則在服務過程中應該盡到相應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義務,應盡而未盡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一些老年遊客,這就需要旅行社盡到提醒和保障義務。”

  余偉安說,旅遊法明確規定,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余偉安說,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不得在未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此事中,康輝旅行社與成都當地旅行社有著包價旅遊合同,旅遊者在出現人身、財產意外時,向旅行社請求救助,旅行社應及時履行義務,避免因拖延而給遊客造成更大傷害。”

  對於本案中涉及到旅遊合同沒有旅遊者簽字的問題,余偉安說,不管簽不簽字,此事已經形成了事實的旅遊行為,作為旅行社,未盡到救助義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過,余偉安也表示,高女士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有一定的責任。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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