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5日電/利用妻子不在家的機會,張某多次強姦親生女兒,犯罪時間跨度長達10年之久,即使在女兒上大學與男友交往後,張某仍糾纏不休,還威逼女兒與男友分手。不堪其辱的女兒最終將多年來一直被父親強姦的事實告訴了母親,並在母親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7年。
《北京晚報》報道,現年55歲的張某具有大學文化程度,他第一次強姦親生女兒時,女兒年僅12歲。當夜,張某趁妻子沒在家,弄醒睡夢中的女兒實施強姦。此事發生後,因為女兒年齡小,經常遭到父親的體罰甚至毆打,而且母親在家中也沒什麼地位,女兒認為就算把事情說出來,母親也幫不了自己,就沒敢把被強姦的事告訴母親。
從此以後,張某經常趁妻子不在家實施強姦。女兒考上大學後,就用住在學校盡量不回家的辦法來躲避張某的侵害。後來,張某發現女兒交了男朋友,就威逼女兒與男朋友分手。女兒最終將自己多年來一直被父親強姦的事告訴了母親。
母親這才回想起來,女兒小時候經常問媽媽什麼時候回家,總是希望媽媽早點回家,節假日不願意讓媽媽出門。因為張某多年不上班,女兒從小到大主要由張某教育,張某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經常打孩子,還對孩子進行體罰,女兒從心裡害怕張某,小時候只要張某看女兒一眼,女兒就不敢鬧了。女兒曾跟母親說:“媽媽有事情我也不跟你說了,說了我爸爸就對我更不好了。”
在母女倆報案的當晚,張某就被警方抓獲。據家人反映,張某沒有精神病史,但性格偏執,偏激得有些病態,自己想做的事就一定要做,總認為別人都很世俗,只有自己不世俗。經過精神病司法鑒定證實,張某實施違法行為時精神狀態正常,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此案審理期間,張某翻供,否認與女兒發生過性關係。
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的陳述能夠直接證實其家庭情況及遭到張某多次奸淫的事實,張某在偵查階段曾供認其與被害人發生過性關係,後期翻供,但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張某所稱其系受到被害人陷害的辯解違背常理。法院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綜合在案證據進行分析,被害人的陳述具有可信性,張某的犯罪事實成立。
法院認為,考慮到張某對被害人實施性侵害的時間長達近十年之久,且部分犯罪行為系奸淫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