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1日電/前日,一起因感情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二審案在市中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阿霞與玉某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執,在打鬥過程中阿霞將玉某的右手食指一指節咬斷,一審法院判阿霞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阿霞不服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法院將擇日宣判。
《廣州日報》報道,2013年10月11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阿霞與被害人玉某在坦洲鎮某車行接待區處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執,後玉某先動手毆打阿霞,阿霞亦還手毆打玉某,在打鬥過程中阿霞將玉某的右手食指一指節咬斷,打鬥致雙方受傷。同年10月14日,阿霞在其位於中山市坦洲鎮某小區的住處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歸案後,阿霞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審法院認為,阿霞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而且阿霞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並生育子女,無論在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均不能認定阿霞是一名受害者。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阿霞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
交往一年後才知男方已婚
被告人阿霞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庭審中,阿霞表示和李某交往一年以後才知道他有家室,和李某的妻子玉某見過幾次面,每次見面都不愉快。對於玉某阿霞表示很愧疚。
公訴人員表示,有證人證實在推打過程中阿霞有還手,被拉開之後仍有推打玉某的行為。所以在整個過程中阿霞不存在正當防衛,關於量刑,玉某受輕傷二級,根據相關情節判處被告人阿霞有期徒刑一年是適當的,所以請求法庭維持一審原判。目前本案已經結束庭審,並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