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4日電/因為岳父母不同意婚事,女婿為此在婚前支付了20萬元彩禮錢才領取了結婚證。婚後,原本答應幫助保管彩禮的父母卻拒絕將錢還給女兒,為此,女兒將父母告上了法庭。近日,連雲港市東海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女兒狀告父母要求返還其丈夫於婚前給付的彩禮一案。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判決兩被告立即返還女兒20萬元。
婚前男方給了20萬彩禮
2012年2月,朱莉與陳川相戀,但朱莉父母得知陳川曾未婚生有一女,不同意女兒與陳川交往。後來,朱莉父母提出,讓陳川拿20萬彩禮錢,兩人才可以結婚。陳川多方籌款,於2012年7月28日,將20萬元彩禮給了朱莉。
朱莉的父母朱文和李梅將這筆錢暫為代管,並稱待女兒出嫁時再交給她。當日,將20萬元存入銀行。而後陳川與朱莉領取了結婚證。
為要回彩禮女兒告父母
從2013年3月開始,朱莉開始向父母索要20萬元,但朱文和李梅卻辯稱20萬元借給他人使用了,拒不還錢,雙方多次發生糾紛。
2013年3月,朱莉及其婆婆再次上門索要20萬元,雙方衝突升級,朱莉的婆婆被其父母打傷。朱莉認為,丈夫陳川所給的20萬元彩禮錢是給她的,而父母想要占有這20萬元。為了討要,朱莉一紙訴狀將自己父母告上法庭。
是彩禮還是養老錢?
法庭上,兩被告稱,當初不同意女兒婚事,因此女兒和女婿托人上門說和並許諾自己提出什麼條件都答應,最終女婿同意給20萬元彩禮錢他們才答應兩人相處。兩名被告擔心女兒嫁過去後給對方之前未婚生育的小孩當後娘不易,同時為防女兒婚後出意外,於是讓陳川拿來20萬元一方面給女兒留個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作為兩人的養老備用。而原告稱其父母當時說自己年齡較小,不宜保管這20萬元,待自己出嫁時再給付。丈夫陳川將20萬元彩禮明確贈與自己,該筆款項應為自己的合法財產,自己的父母無權占有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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