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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規定城管粗暴執法可對領導追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03 12:09:50  


  中評社香港10月3日電/《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城管粗暴執法行為被明令禁止,若有該情況出現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同時這個城管條例也明確規定了城管協管員無行政處罰權。

  《京華時報》報道,深圳城管條例中明確規定,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讓執法多一些“柔性”,是城管條例的亮點之一。比如,“規定綜合執法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經勸阻後,當事人立即予以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個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同時,執法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協助通報;通知社會保險、保障性住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公共征信等機構將當事人違法信息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另外,針對城管的臨時聘用人員,城管條例規定其無行政處罰權。條例規定,“輔助執法人員可以承擔執法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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