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明星為了避免風險,很少直接“誇商品”,只是表示“信任商品”,還要不要對客觀存在的“虛假宣傳”負責任呢?明星背負公眾的信任,在代言時就該謹言慎行,應對商家利用其形象授權外發布的廣告內容負責任;畢竟,是你明星表示願意相信這個品牌的,如果出了問題再辯解說:以自己形象背書的廣告中,部分內容是商家擅自添加的,自己不用對外負責,這顯然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回到本案,消費者首先要舉證購買的保健品存在虛假宣傳,且受到損害。如果藥店的宣傳資料確為虛假宣傳,且是由廠家、銷售商在得到姚明形象授權下製作的,那麼姚明恐難逃幹系,但是否構成新《消法》中虛假代言,還應由法院判定。
(來源:《新京報》 作者:徐明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