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股東權利缺乏應有的保障。公眾作為國企的實際出資人、股東,按理說應該享有股東的相關權利,比如說知情權、監督權、盈餘分配權等。但坦率地講,公眾作為國企股東,權利基本沒有得到任何保障,國企紅利多少用於民生,股東沒有參與的機會。如果不改變股東的權利現狀,恐怕國企收入用於民生支出的比例很難合理起來。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央企收入用於民生支出少得可憐,地方國企收入用於民生支出同樣如此。以廣東為例,據廣東省國資預算案,2014年省屬國企收益上繳給公共財政近16億元,真正調入財政支持民生的僅約3.3%,絕大部分仍將以各種名目“返還”給企業使用。而從審計部門披露的審計結果看,不少國企違規發放福利數額驚人,而且是“屢審屢犯”。
在筆者看來,國企分紅只有專注於民生才更有意義。這是因為,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資產,國企分紅理應直接回報股東;國企改革很多遺留問題都是民生問題,國企應還賬;不少國企通過壟斷資源獲得收入,這種壟斷加劇了民生負擔,應為民生減負;解決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都差錢,國企分紅是解決民生資金問題的有益補充。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國企分紅只有直接補助民生,才能減少資金使用問題,才能集中力量辦大事。
筆者建議,應大幅提高國企上交紅利的比例。儘管有關文件提出,2020年上繳比例要提高到30%,但還是偏少,應提高到50%以上。國企上交的紅利理應“專款專用”於民生,不應分散使用,譬如,可以建立一個“國企分紅基金”,所有支出用於民生。同時,應該讓13億股東真正行使股東的權利,監督國企利潤流向,防止利潤分配不公,規避國有資產流失。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