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8日電/7月17日上午,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省農業廳原副廳長、黨組副書記單增德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單增德受賄70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737萬元
《河南商報》報道,法院查明,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中共萊蕪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共萊蕪市委常委、萊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及山東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非法收受、索取山東潤辰工貿有限公司、劉俊義等24個單位和個人現金、銀行卡、購物卡、貴重物品等財物折合人民幣737萬元。
被告人單增德在接受山東省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山東省紀委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並檢舉他人犯罪。偵查機關依法扣押涉案款物折合人民幣5596036.4元、11000美元、100克金條2根,其中單增德親屬代其退還人民幣442萬元、1萬美元、100克金條2根。
濱州中院認為,被告人單增德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單增德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處罰;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單增德近親屬代其退還部分贓款,偵查機關扣押部分贓款贓物,酌情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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