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算不算“省外”?
蘭某認為,超生的行為應該是第一個生育的孩子是計劃內,第二個孩子是計劃外生育的才能構成超生。自己香港的孩子不應該計算為在國內生育子女數,根據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生育第二孩子是沒有違法的。法律規定超生的情形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其生育行為,並沒有規定境外生育的情形,沒有涵蓋境外生育的情況。
一審中,計生部門提出,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條,蘭某夫婦戶籍和居住地均在本省,其在境外的生育行為應受本條例調節,其在境外所生子女應計入該夫婦子女數。昨日二審中,計生部門也強調,《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不僅是本省且居住在省外的本省戶籍公民的生育行為。蘭某認為戶籍在本省但是生育行為發生在境外的情形是沒有規定的,但“從文字表述來說,省外應該包含了境外,因此內地生得第二個小孩受調節”。
一審判定“超生”
昨日庭審中,對此計生部門安法律規定的最高金額來規定罰款金額的做法,蘭某認為太高自己無法承受。計生部門則表示,根據珠海金灣區政府的文件,所有違法計劃生育都是按照最高標准來處罰的。
對於該案,此前一審法院認為,蘭某確實有違法生育的事實,計生部門據此對原告予以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昨日,蘭某強調,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廣東省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解答,出生在香港的子女如果沒有確定是否回內地入戶,則暫不徵收社會撫養費,自己的孩子不可能回內地入戶,沒有增加內地的人口總數,則應該理解為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
蘭某還當庭提交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這份送審中的條例明確表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是境內超生行為的徵收。對此,計生部門表示,送審稿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