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日電/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國家基本法律形式落實了“一國兩制”偉大構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基本法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開始在港實施。香港從此如巨輪入海,劈波斬浪,開啟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新航程。
二十又五年,彈指一揮間。基本法所體現的“一國兩制”已由當初的偉大構想,變成今天舉世公認的光輝實踐。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認真履行憲制責任。特區政府認真執行基本法,團結帶領香港同胞,攻堅克難,砥礪奮進。在中央政府、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在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香港沉著應對各種困難和挑戰,妥善處理一系列重大問題,保持了社會大局穩定,實現了經濟繁榮、民主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實踐證明,基本法是一部經得起實踐檢驗的好法律,是香港保持繁榮穩定、繼續向前邁進的堅實基礎。
回顧基本法歷時四年零八個月的起草過程,充分體現了民主開放、理性協商、凝聚共識的精神。在起草委員會59名委員中,有來自香港各方面人士23名;起草委員會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組成的基本法咨詢委員會,廣泛收集香港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基本法草案反覆多次在港廣泛徵求意見,香港各界人士共提出近8萬份意見和建議。可以說,香港基本法體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凝聚了香港各界人士的集體智慧,是名副其實的“香港共識”。
“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要全面理解、貫徹執行基本法,就必須認清基本法是中國的法律、是在中國領土上實施的法律這一根本事實。制定基本法,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依據本國憲法,決定對恢復行使主權後的香港採取什麼管理方式的立法行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為制定香港基本法提供了法律依據。香港基本法與憲法是子法和母法的關係,兩者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唯有認清這一根本事實,才能釐清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法律邊界,才能自覺維護憲法的權威地位和最高效力,才能切實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作出的“8·31”決定,也才能分辨企圖將“兩制”凌駕於“一國”之上、將香港排除在中國憲法適用範圍之外的險惡用心。
“國有常法,雖危不亂。”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一國兩制”賴以成功的基礎。回歸以來無數事實證明,切實尊重法治,嚴格依法辦事,是香港保持繁榮穩定的重要法寶。只要擁護基本法、維護基本法、遵守基本法,香港就能長治久安,保持繁榮穩定;妄圖挑戰基本法、背離基本法、曲解基本法,香港就會紛爭迭起,永無寧日。香港社會素有崇尚法治的優良傳統。但是,無論是去年爆發的“佔中”非法集會,還是近期出現的“反水貨客”暴力脫序行為,乃至一些人在醞釀的“辭職公投”和“全民投票”的政治圖謀,都是對基本法的漠視、對法治的破壞,其結果只能是禍港亂港,嚴重損害700萬香港市民的整體利益和切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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