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十八大以來的一批國企大案要案看,目前對國企高管進行監督和曝光的,主要是外部監督機構和社會監督力量,特別是中紀委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大案要案的督辦,固然發揮了重大的威懾作用,但正如“治標”只能管一時,要真正實現國企風氣的好轉,還要靠國企自身的治理體系和內控制度的完善。當前的國企內部監管體制不可否認存在著明顯的制度性缺陷,尤其是對高管人員監督失靈。這種制度缺陷,在十八大以來強力反腐取得重大成效的今天,並沒有得到根本性改善。
鑒於國企的特殊性,現行的國企內部監管體制完善應該雙管齊下。一方面抓好黨委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切實加強國企黨委的領導力,落實紀委的監督責任。監督責任方面,中紀委通過派駐機構、加大垂直管理力度、實施分類專項巡視等做出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另一方面,依然需要全面深化國企改革,真正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的權限職責,嚴格資金管理和物資採購制度,加強信息化管理,公正公開,提高內部員工的監督便利度。只有真正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並形成按規則辦事的良好風氣,國企反腐才能真正進入“治本”階段。
(來源:光明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