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整個“違法阻卻性事由”學說的背後,是“法益衡量說”。就是當不同法益衝突時,法律要優先保護那些更值得保護的法益。比如同樣是生命權,法律應該優先保護正當防衛者的生命權。
而此次記者的臥底,雖然參與了高考舞弊的過程,的確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這種“危害”相當有限,幾乎沒有受害者,它沒有造成考場混亂,還因及時曝光揭出高考舞弊的黑洞,保障了公眾知情權,也使教育、公安部門及時介入,打擊了舞弊犯罪,也避免了舞弊者被不公地錄取,提升了高考的社會公信,這個法益更大。
當然這並不是說,所有的記者臥底調查都可以作為“正當業務行為”。排除其犯罪性的,不是因其“業務”而是因其“正當”。也即記者的採訪應該是“正當的”,符合行業規範、公益原則,為了公眾知情權等更大的法益,且沒有突破“最小傷害”原則等。而在記者臥底替考事件中,涉事記者的行為從眼下看並無“非正當”之處,對其樹起法律或道德大棒,未免有些想當然。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