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答應該請托,並將得知的“齊魯事件”的調查處理信息實時告知王然。2012年1月,王然因“齊魯事件”受到通報批評、扣減績效工資3萬元的問責處理。
2011年8月和10月,王然向王某轉賬匯款70萬元。
辯稱情人間饋贈法院認定構成受賄罪
在庭審階段,王某表示自己與王然是情人關係,已到了準備結婚的階段,產生較大數額的經濟往來是正常現象,不構成受賄罪;並稱自己對馬某的工作安排僅起到推薦作用,不存在不正當利益。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在受賄數額上,法院認為,王某與王然在情人關係期間,王某同時具有基於二人感情因素收受王然錢款以及基於受賄故意收受王然錢款的可能性。在判斷方面,要看王某收受錢款的同時是否伴隨相應的請托事項和謀利行為。
法院綜合雙方證據最終認定,檢方指控王某收受189.5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他項指控均不構成受賄罪。
由於王某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從輕情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來源:《新文化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