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母親的證言顯示,事發當晚9點多,她回到家中,正好碰上兒子出去,當時兒子並沒說去幹嗎。一個小時後,她撥通了兒子的電話,兒子說自己躲著李某,讓母親把家門鎖好,誰叫門也別開。晚上11點多,她已經聯繫不上兒子。
苑某母親稱,兒子與李某同居期間,李某懷過孕,後來做人流了。聽兒子說李某要求太高,可自家的條件有限,達不到對方的要求,因此倆人經常吵架。戀愛期間,兒子還受到李某的人身傷害,後來兒子寒心了,提出分手。
判決構成坦白判處死緩
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在案發前購買作案工具,攜帶刀具尋找被害人,案發過程中持刀刺扎苑某頭面部、軀幹部等要害部位多刀,案發後迅速逃離現場。
綜合李某作案的動機、過程和手段進行分析,李某積極追求苑某死亡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其行為性質屬於直接故意殺人。
法院指出,李某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糾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鑒於本案系因感情糾紛引發,李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並能夠賠償部分經濟損失,故對李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