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龍某開的小吃店無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按照國家衛生標準,鮮、凍動物性水產品組胺含量為每100克小於或等於30毫克。彭女士和小傑食用後剩下的油炸螃蟹組胺含量為100克含組胺47.08毫克,組胺含量已超出國家衛生標準。這些螃蟹是龍某加工銷售的。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調查確認,彭女士系服用含有組胺成分的螃蟹導致過敏性中毒死亡。富民縣法院認為,龍某加工銷售的油炸螃蟹與彭女士死亡之間存在因果聯繫,龍某應承擔侵權責任;供貨商李某所銷售的冷凍螃蟹經檢驗組胺含量未超標,所以李某不承擔責任。
據此,富民縣法院一審判令龍某賠償原告損失45萬元。
龍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調查情況》僅僅只是內部意見,只有參考價值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他從供貨商李某處購買螃蟹進行加工,僅只是解凍後高溫煮熟,這一過程不可能產生有毒物質,也不會導致組胺的增加。他加工的螃蟹在購買時就已含組胺,從供貨商李某處提取冷凍螃蟹檢驗出組胺成分符合國家標準,並不代表李某銷售給他加工的螃蟹就符合標準。但這一上訴理由沒有被采納。
近日,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春城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