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開設賭場罪”需嚴懲
由於開設賭場吸引他人賭博,參賭人數多、賭資數額大,社會危害較一般的賭博更加嚴重,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將“開設賭場罪”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成為新的罪名。我國《刑法》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薛進展告訴記者,網絡賭博匿名性的特點,增加了公安機關的取證難度。“一方面賭博集團常常通過跳換網址來規避排查,並將大量數據存儲於境外。另一方面電子證據具有易銷毀的特性,很難準確查明涉賭人數、涉案賭資,更不用說具體到人和獲利金額了。”同時,涉賭人員大都以虛假身份開設銀行賬戶,通過地下錢莊流轉資金,或者利用一些虛假貿易來掩蓋賭金的流轉,游離於傳統的銀行監管之外。
薛進展建議,在查處“開設賭場罪”的過程中,要充分重視跟進網絡管理,過濾、屏蔽相關不法網站;提高網絡技術,掌握有利於制裁犯罪嫌疑人的電子證據。他表示,在大力打擊此類犯罪的同時,還要加強防範,重視對涉賭人員的教育和宣傳,使其真正意識到賭博的危害性。(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