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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陸俊在庭審現場。 |
在黃俊傑一審判決書上表明的判決理由稱,此案“不論黃俊傑是否公正裁決比賽,均不影響對其定罪”,這意味著裁判只要因吹裁比賽收受財物就形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按照劉煒的說法,他在一審判決時就向法院提出,要提交視頻資料作為證據,“我想將公訴人提出的黃俊傑涉案比賽的錄像和賽後裁判監督的評議作為證據,為此找過中國足協。但大家都知道律師取證的難度,在這方面,我們的實力很薄弱,雖然法院有‘律師無力自行取證時可申請由法院取證’的規定,但最終我們在法院也沒有看到這份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
“我知道‘黑哨’引發的民怨極大,球迷沒有不罵的,也都希望看到‘黑哨’被重判,但我想,這其中也應該有一部分事實由行業內部法規消化。”劉煒說,“以黃俊傑為例,他有接受財物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但也有接受財物後公平執法的部分,由於受賄金額和刑期直接掛鈎,所以,如果把這兩部分財物相加再量刑,對於當事人確實不公平”。
而陸俊的律師張旭濤的意見和劉煒相仿,他同樣認為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和普通案件不同”,在程序上和司法解釋方面都“有些特殊”。
“我們對法定原則的理解是‘法律無明文規定則不構成犯罪’,所以我也在陸俊這個案子上提出了無罪辯護。另外還有一點,修改後的法律對修改前的行為沒有追訴權利,這也應該是對陸俊有利的地方,但是法院最終只采納了量刑辯護。”張旭濤告訴記者,“可能大多數球迷對這種刑事案件的量刑並不清楚,不過我也認為,中國足球界大多數從業者長期缺乏法律意識,並且相關制度很不完善,才導致了今天這種結果。”
體育法專家希望借此規範行業
幾位被告人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不約而同地提到了這個系列案件的“特殊性”,而通過庭審時公訴人的發言、庭審與宣判時間不斷延後幾乎長達兩年也同樣不難判斷,中國足球行業內部監管之寬鬆和混亂,以及各種罰則條例的模糊與矛盾,使得控辯雙方在面對如此錯綜複雜的案情時,均感到頗難“下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