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8日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7日開庭審理原告邁克爾•喬丹訴被告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姓名權糾紛案,“喬丹體育”的律師在庭審中表示,品牌之所以取名中文“喬丹”,其實本意為“南方之草木”。
庭審中,原告“飛人喬丹”方表示,被告未經允許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原告名字,攀附原告名聲,侵犯原告姓名權,且嚴重誤導了中國廣大消費者,被告的侵權行為持續了十多年,且目前還在持續,原告現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當行為。同時,將索賠數額從原來的4萬餘元提高到114萬餘元。
被告“喬丹體育”方則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而邁克爾•喬丹是美國公民,且從未在中國居住過,不是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其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於法不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國法律規定,構成法律保護的姓名權客體必須是公民決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慣常翻譯,不構成我國法律下的姓名權客體。
邁克爾•喬丹2012年發表聲明,指責“喬丹體育”未經授權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號碼23號、“甚至試圖用他孩子的名字從事經營活動”。在他的訴訟請求中要求,“喬丹體育”應立即停止濫用其姓名的行為,並讓中國消費者了解他跟喬丹體育沒有任何關係。
“喬丹體育”也於今年反訴美國球星邁克爾•喬丹,要求“飛人喬丹”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澄清事實並恢復“喬丹體育”名譽,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據悉,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喬丹品牌運動鞋、運動服裝及運動配飾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來源: 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