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健1月初轉會受阻到4月初終於要有定論,近4個月無緣無故的“停賽”對職業生涯短暫的職業球員而言確實難熬——仲裁制度的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國足協管理能力之欠缺。但同樣有業內專家在了解此案後認為,“劉健轉會糾紛”根源在於“體育合同”缺乏明確的法律解釋。
“最初處理劉健轉會糾紛的機構,是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的權力,來自《體育法》第33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但實際操作中,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在我國各項競技體育活動中還是一塊短板。”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趙建軍告訴記者,“我國《體育法》1995年頒布實施,近20年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巨變,體育事業也由單純的競技體育衍生出職業體育、體育產業和民間體育社團等多種發展形式,專家關於修改《體育法》的呼聲逐年高漲,而且修改體育法的課題也已經組織專家給出方案,但目前還在‘排隊’等待實施。”
據記者了解,《體育法》修改意見中,有專家特別提到“體育合同”問題——運動員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使得運動員合同性質在學界存在爭議,爭議焦點為運動員工作合同屬於勞動關係還是雇傭關係,多數專家認為“勞動關係”更能保證運動員合法權益(此類合同糾紛可按《勞動合同法》進行判斷),但現行《體育法》對此並無明確指認。
因此,“劉健轉會糾紛”的解決,其內在涵義早已超出“個案”範疇,中國足協應當盡快擬定行業法規消滅所謂“陰陽合同”的生存空間——至少被曝光後經查實的陰陽合同參與者(俱樂部與球員雙方)都要承擔昂貴的違規成本,而在更高層面上的《體育法》修改案的通過與執行,已讓體育界“翹首以盼”。(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