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這三名球員中有的人在2014年也曾經向中國足協提出過仲裁,比如楊艾龍(出生於1995年1月2日),他是當時的仲裁申請人,被申請人是亞泰俱樂部,針對的就是劉玉明所說的勞動合同。新華社記者了解到,這個合同的期限是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但申請人認為,合同簽訂時間為2011年,申請人當時尚未成年,該合同應被裁定為無效。
當時中國足協仲裁委給出的裁決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但不屬於勞動合同,而只是培訓合同;有關勞動關係問題由雙方自申請人18周歲成年之後另行協商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中國足協仲裁委作出上述裁決的原因是:合同“合法有效”是因為當事人和監護人都在合同上簽了字,從完整性上來說,這一合同是有效的;不屬於勞動合同則是因為簽約時間是2011年,當時楊艾龍尚未滿18周歲。
有專業法律人士表示,亞泰與楊艾龍的合同是存在瑕疵的,正確的做法是在球員年滿18周歲之後再簽一份合同,但事實上雙方針對的合同的起始時間是在球員成年之後,而簽約時間卻在球員成年之前。而且,此類做法在中國足壇並不鮮見。至於亞泰是否應當獲得違約金和培訓費,該人士認為,亞泰的確培訓過楊艾龍等人,從青訓補償的角度或許應當得到一定的支持。
截至目前,中國足協仲裁委針對亞泰提出的仲裁尚未作出裁決。(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