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則還有多條附則,對不同的情況進行了進一步細分,其主要精神為:擁有多重國籍的運動員可以選擇且只能代表其中一個國家參賽;該運動員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洲或地區運動會或在獲得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承認的世界錦標賽或地區錦標賽中,已代表過一個國家後,就不得再代表另一國家參賽。
不過,該細則也規定,如上述運動員確實需改變國籍,以代表新的國家參加奧運會等世界大賽,他必須在改變國籍或取得新國籍3年後,方可代表新的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然而這一看似嚴格的期限,在取得有關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同意以及得到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後,事實上是可以縮短時限甚至取消的。由此可見,奧運會在對於歸化運動員的問題上,持比較寬容的態度。
《奧林匹克憲章》有關國籍問題的規定,只適用於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對於由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主辦的比賽而言,運動員的參賽國籍問題,通常根據各有關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內部規則來確定。譬如影響廣泛的足球和籃球,在對待歸化運動員的問題上就更為開明,這也使得在足球和籃球領域,歸化球員已不再是“體育弱國”的專利,而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在體育全球化發展的今天,如何有效管理歸化運動員,協調國際體育關系,對各國體育部門和各大洲的奧運理事會都是一個課題。
在我國,歸化足球運動員的話題由來已久,但一直未有定案,2015年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足協一直在和相關部委溝通“歸化”問題,其中主要涉及我國國籍政策不允許雙重國籍,一旦歸化外援,申請入籍的人必須放棄其原有國籍。2016年裡皮擔任中國國家足球隊主教練,再次提出了“歸化外援”的想法,目前來看這也是提高中國足球實力最好“捷徑”。 (來源: 《北京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