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1日電/昨天,廣東省召開《廣東省〈關於實施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電視電話會議,全面部署該辦法的實施和領導幹部問責制。《實施辦法》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採取違法措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對於群體事件處置方法失當或者不作為,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等20種情形將被問責。問責的方式則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對於被問責的官員,《實施辦法》也列出官員復出的條件,其復出的官職也可以是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去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施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了6項將被問責的情形,而廣東此次則將問責的情形再度細化。
問責範圍擴大到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
南方日報報道,《實施辦法》規定,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以及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而且還明確規定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也完全適用此辦法。這意味著此次《實施辦法》問責對象囊括了黨委和行政系統兩個領域。
與2008年9月廣東實行的《廣東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相比,此次問責的對象明顯擴大了。
目前普遍認為,中國官員的問責風暴始自2003年非典時期的“危機問責”。時任衛生部部長的張文康和時任北京市長的孟學農因瞞報疫情、防治不力被免職,包括這兩位省部級幹部在內的上千名官員被問責,範圍之廣、力度之大,在我國的歷史上都十分罕見。
從“不問責”到“問責”,從“內部慣例”到“成文規定”,從“彈性問責”到“剛性問責”,從“行政首長問責”到“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包括廣東在內的全國各地都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
引發群體事件要被問責
《實施辦法》中有多條提到對於發生“重大事故和群體事件”的問責。包括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已發現的問題不及時糾正和解決,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管理、監督職責,或者不及時採取防範和處置措施,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者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遲報、謊報、瞞報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者報送、公布、通報虛假信息等。
《實施辦法》規定,“採取違法措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對於群體事件處置方法失當或者不作為,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被問責。
這些規定對中央發布的《暫行辦法》明顯細化了。
問責官員可有條件復出
被問責落馬的官員能不能公開地復出?《實施辦法》按照中央頒布的《暫行規定》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