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與銳步簽訂了體育用品方面的合同,一向職業的他不可能再與“姚明一代”進行接觸,簽訂相關的合作協議。姚之隊的說法也印證了筆者的推論,姚明中方經紀人陸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因為姚明身上有銳步的合同,我們根本不會同‘姚明一代’談什麼合作,更不會有什麼2億元合作費。”
其實,也正是張國強對媒體說找姚之隊合作之事露出了破綻。如果“姚明一代”這個品牌真的是光明正大的,商標持有人遠用不著為自己找一個“婆家”,用自己辛苦掙來的血汗錢來向一個與自己毫不相干的人“上貢”。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姚明一代”也非常清楚,如果得不到姚明的認可,他們只能被冠以山寨的名頭。
起訴的是武漢雲鶴大鯊魚公司
姚明這次起訴的並不是“姚明一代”的這個注册商標,而是起訴利用這個商標進行產品生產的“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之所以武漢這家體育運動品牌公司被起訴,是因為它盜用了姚明的肖像和簽名。這種行為已經誤導了消費者,對姚明的形象構成了侵權。他們擅自將姚明的簽名及包含姚明姓名的“姚明一代”作為商業標識在其生產的服裝、鞋等商品上使用,並在全國範圍內以專賣店的方式銷售了這些商品;與此同時將姚明的肖像在其商品及其宣傳活動中使用,並通過網站等媒介方式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虛假宣傳,誤導許多不知情的消費者認為其商品與姚明有特定關聯,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
姚明雖然沒有起訴“姚明一代”這個商標,這並不代表它就是有證婚姻的產物,因為直到今天“姚明一代”也沒能通過商標局的審查成為注册商標,他們並沒有獲得“注册商標”的標記“R”。也就是說“姚明一代”至今還沒有真正得到法律的承認。事實上,筆者從姚之隊獲悉,國家商標局、商評委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都已經明確認定“姚明一代”違反了中國商標法律的規定,不能作為商標注册。我國《商標法》有明確的規定,對有社會影響的公眾人物進行特別保護。在對商標權利人-商標主體審查時,嚴格界定其是否對這類商標具有使用權利,以判定是否易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