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灰熊隊由加拿大溫哥華遷至美國中南部城市孟菲斯,這是NBA歷史上首次為處理球隊遷址事宜制訂規則,由於溫哥華沒有任何理由阻攔球隊離開(灰熊隊被視作投資人私有財產,與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沒有任何瓜葛),因此球隊得以順利搬遷——球隊遷址方案要得到超過29支(當年)球隊半數以上老板的同意,才能被聯盟批准。2002年,黃蜂隊由夏洛特市遷往新奧爾良,同樣經過了這一程序。新奧爾良市所在的路易斯安那州州議會,在通過了相關法案後同意黃蜂隊進駐,而黃蜂離開夏洛特市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夏洛特市市民投票否決了為該隊修建新主場的方案(造價約2億美元)。
事實上,在黃蜂之前,新奧爾良市曾先後試圖引進森林狼和灰熊,但均以失敗告終。而最近的一次球隊遷址運動,是2013年4月國王老板希望將球隊從薩克拉門托遷至西雅圖,但由30家球隊老板組成的聯盟遷址委員會否決了這一提議,國王只能繼續留在薩克拉門托。
由完善制度進行管理,由聯盟投資者投票表決聯盟重大事宜,並組織球員工會代表球員和投資者進行薪酬談判,以幫助勞方獲取最大利益,NBA在追求商業價值最大化的同時,並不忽視聯盟整體價值觀的培養,而這才是NBA不斷煥發生命力的根本原因,為此,聯盟寧可停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也在所不惜。
“歷史遺留問題不好解決的根本原因,就是行政部門介入太深,很多球隊甚至就是當地體育局組建的,所以現在談‘管辦分離’,就是希望把體育產業交給市場,首先避免資源壟斷現象發生。其次,要建立聯賽委員會,把話語權和決定權交給從業者,包括投資人和勞動者,因為他們才是依托聯盟生存的,不像體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者。”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學專家告訴記者,“中國足協這兩年一直在推行‘管辦分離’,效果暫且不談,前不久體育局長工作會議籃管中心也提到在做這方面的籌備,但如果我國的體育法沒有改進,‘管辦分離’就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根源還在立法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實施,但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結構的逐步變化,《體育法》的修訂迫在眉睫。據記者了解,2008年北京奧運會後,國家體育總局已經向國務院遞交了修訂《體育法》的報告。最近兩年,多項具體條款基本修改完成,從“行政管理”向“職業體育”的傾斜,將是新版《體育法》的特色所在——有了法律依據,申花俱樂部外遷昆明或許就不會像今天這樣“莫衷一是”,而職業體育系統對於市場的依托,也將得到更好的實際保障。(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