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韓時英送給趙磊的第一筆20萬元,是從河南省重競技運動中心以“運動員外訓”的理由借出的,後來以五張營養品的發票入賬。而第二筆則是從河南省體育局當年的參賽經費中出的。
好處費還是贊助費?
對於檢方的指控,趙磊對收受韓時英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不持異議。但趙磊和辯護人稱,趙曾代表中國參加世跆聯執委競選,河南省體育局向趙提供的30萬元是贊助,是工作和組織行為。
對這種說法,常建平表示,體育總局拳跆中心的確向各省市體育局號召過支持趙磊競選,但地方體育局和相關運動中心沒有給予金錢的支持,都是以實物的形式。而各地方予以支援的實物都有正當程序和正規流程,要進行登記的,趙磊個人從中拿錢未經報告、不登記入賬是嚴重違紀,是不允許的。
法院判決認定,趙磊關於2009年4月收受韓時英人民幣20萬元用於競選世跆聯執委的辯解不合邏輯,不能成立。趙磊作為拳跆中心副主任,具有分管國內跆拳道項目的職責,並對跆拳道項目有一定的影響力,因此趙磊在明知韓時英有請托的情況下,先後收受韓現金人民幣30萬元,體現了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趙磊雖參與世跆聯執委的競選,相關證人證明趙磊有可能將本案受賄款項用於上述支出,並不影響對趙磊以全運會金牌事宜為價碼收受韓時英錢款行為性質的認定。
“金牌至上”扭曲體育精神
體壇界曝出的醜聞背後,往往與腐敗聯繫在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