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查找到被撫養子女下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予以委托執行,受托法院也往往以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執行對象不在本轄區內等理由不願接收此類案件,將案件退回。而法官前往異地執行,由於對當地實際情況缺乏了解,難以查找到被撫養子女的下落導致執行成功率很低。
二是對被撫養子女意願施加不當影響。為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法院通常在執行中盡量尊重年齡較大的被撫養子女的意願。為達到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的目的,被執行人會對子女意願施加不正當影響。
由於其子女往往已經與被執行人一方生活多時,意願容易受到被執行人的影響,對法院執行產生強烈抵觸情緒,給執行造成很大困難。
三是扣留相關證件。由於此時雙方已經解除了夫妻關系,矛盾激化,被執行人往往會故意設置一些障礙來阻礙對方撫養權的實現,比如扣留子女的戶口、身份證明等重要材料,導致子女入學或入托困難。
建議對被執行人加大處罰
針對上述問題,法院建議,一是加強說服教育及和解工作。由於涉撫養權案件的特殊性,從有利於被撫養子女身心健康角度考慮,法院不宜采取強制執行,而應盡量通過說服教育及和解方式,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
二是加大法律保障力度。一方面完善委托執行和相關異地執行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針對子女撫養權的交接,在法律上或裁判文書中,明確與撫養權相關的附屬事項。比如戶口的轉移等問題,以防止被執行人借此對申請人的撫養權設置障礙。
三是加大對阻礙執行的被執行人的處罰力度。對於故意阻礙執行且情節較為嚴重的被執行人,如藏匿子女、扣留相關證件等,要在說服教育的前提下,加大懲處力度,促使他們主動履行義務。(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