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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案”待解四大疑問 死刑可能性不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0 17:22:45  


  中評社北京5月10日電/中國足協原專職副主席南勇被拘,有關他的案子傳聞頗多。經記者多方核實之後了解到,南勇案件目前檢察環節才剛剛開始,何日公訴尚無定數,至於開庭日期已經確定更是空穴來風。

  疑問一:南勇案件到底何日開庭?

  據法制晚報報道,此前媒體報道:經過幾個月的偵查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已經完成了相關調查,據可靠消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指定鐵嶺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具體宣判日期並非外界所報道的本月中旬,而是在世界杯期間。

  經過多方核實,記者從比較接近該案件的消息靈通人士那裡了解到,南勇的案件目前只是剛剛被移送到檢察機關,至於何時可以被公訴到法院還是個未知數。

  “這個案件由於案情複雜,需要調取多方面的證據,並且還要在全國多個地區找到並且錄取證人證言,所以在公安階段南勇的案件就走了三個多月。而到檢察環節後,檢察機關還要對全部案情及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查,這其中是否還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都還沒有確定。”該消息靈通人士說。

  “按照程序法的規定,這種案件一般來說在檢察環節停留兩到三個月或者是更長的時間都是有可能的,畢竟南勇案件牽扯面太廣了,並且要調查的量也太大了。同時,檢察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來的案件後,首先是要審查,然後才是到起訴部門製作起訴文件,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本身就需要大量的時間。”該消息靈通人士補充說。

  “這還沒有計算上法院環節的時間,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還要經過分配到業務庭室、指定辦案人、組成合議庭、通知辯護人閱卷並會見被告人、通知證人、鑒定人員等相關人員出庭等多道程序,才能確定準確的開庭時間,那麼五月中下旬或者世界杯期間開庭審理的這一說法到底是從何而來呢?”該消息靈通人士進一步解釋說。

  “在世界杯期間審理會減少人們對南勇案的關注,這種說法也不可信。畢竟所有關心中國足球的人是不會因為是不是世界杯期間而忽略對於南勇案的關注的。”這位消息人士最後說。

  疑問二:南勇案件是否公開審理?

  此前媒體報道:據可靠消息,由於整個案件都由遼寧省公安廳負責偵查,所以審理也將在遼寧省內,審理地點在鐵嶺中級人民法院。

  “消息在網絡上一傳播開,打到我們法院的電話就沒斷過,經常都是一放下電話,鈴聲馬上就響起來了,都是媒體要求採訪的,甚至還有要旁聽的。”這是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在接聽記者電話時發出的抱怨,不過在抱怨之後,該工作人員還是以“不知道任何細節”為借口,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從消息靈通人士處了解到,由於南勇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所犯罪行可能會涉及到一些國家機密,特別是我國關於足球領域的一些決策性的問題,所以該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可能性較大。

  “我看你們媒體還是別抱太大希望了,這個案件十有八九是不公開審理的,肯定會有一些不宜公開報道的內容,所以就是不公開審理也是無可厚非的。”該消息靈通人士說。

  而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的工作人員也是這麼說:“即便案件到了我們院,我們也得審查案件後才能做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一旦涉及到國家機密,依法肯定是不能公開審理的。”

  疑問三:腐敗窩案還是單獨個案?

  此前媒體報道:因為南勇、楊一民等人所涉嫌的犯罪大多為共同犯罪,所以可能以腐敗窩案被一起公訴。

  雖然南勇、楊一民、張建強是在同一天被同一個專案組一同帶走的,但是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由於這三人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各不相同,所以將分別被起訴到法院。

  此前有媒體披露,南勇等三人是因為同樣的犯罪事實被抓捕的,所以應該定性為腐敗窩案,並且三人屬於同案犯。但是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由於三人所涉及的犯罪很少發生交叉重叠,所以針對三人的指控也各不相同,最終三人將以三個案件先後被公訴到法院。

  “腐敗犯罪也好,賭球犯罪也罷,這種案件一般都是一對一的犯罪,所以基本上都是各自對各自的犯罪行為負責。也就是說南勇的案件很少涉及到楊一民,而楊一民的一些犯罪行為另外兩個人也不一定知道,因此南勇、楊一民、張建強都將獨立出庭受審。”該消息靈通人士說。

  疑問四:南勇是否有可能被判死刑?

  此前媒體報道:從目前情況看,南勇等足協官員將可能以國家公務人員受賄被提起公訴,如果是這樣,南勇等足協官員將面臨最高死刑的刑罰。

  目前,對於南勇案件最終會以什麼樣的結局收場一直是諸多媒體猜測的焦點,但是很多媒體在報道時頗有“媒體審判”味道地用死刑來為該案件畫上句號。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日前指出,南勇所犯罪行到底夠不夠判死刑,關鍵還是要看他受賄時的身份。

  許蘭亭指出,與南勇有關的罪名唯獨受賄罪這一條有死刑之罰,但是到底他是否會因為受賄罪被判處死刑,關鍵還是要看他收受賄賂後是以什麼身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就是說他利用的是哪一個“職務上的便利”。

  “如果南勇利用中國足協副主席的職務便利就可以辦理的事情,其收受賄賂的行為就不應當定受賄罪,而應當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為足協副主席這個身份還是屬於一種民間組織的法律地位,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在必須利用其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才能辦理的事情,其收受賄賂的行為才能認定是受賄罪。”許律師說。

  “當然,作出這樣的區分是比較複雜的,要結合各個職務的具體權力而定,但是作為司法公正的要求,應當作出這樣的區分。因為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刑罰輕重程度有別。根據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量刑最高是15年有期徒刑,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最高可以是死刑。”許蘭亭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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