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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足協大罰單 名為嚴懲實為大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2-19 15:11:52  


 
  2006年,延邊與廣州廣藥(廣州恒大前身)串通操縱比賽,時任延邊主教練高琿和俱樂部工作人員金光洙接受了廣藥的60萬元賄賂,安排多名主力球員“保存實力”消極比賽,該場比賽廣藥以3:2取勝。延邊俱樂部認為此舉屬於高琿和金光洙的個人行為,“俱樂部不該為此擔責,就算有連帶責任,也不該既扣3分又罰款50萬元”。

  實際上,延邊俱樂部所受的處罰絕不冤枉,《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罰則第五節《腐敗》條例中有關於“賄賂”的解釋——這正是中國足壇司法掃黑的核心層面,在“賄賂”的條款中規定,“任何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國足球協會有關機構、比賽官員、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等提供、許諾或給與不正當利益,企圖促使其違反中國足球協會規定,將受到處罰”,處罰具體內容包括運動員:停賽;官員: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俱樂部(球隊):降級。

  此外,解釋條款還規定,俱樂部(球隊)負責人或官員實施上述行為,應同時追究俱樂部的責任,合併處罰;被動腐敗(被許諾或接受不正當利益)將被處以同樣處罰。

  因此,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給予延邊長白虎“3分50萬”的處罰並不為過。但是,引發延邊“怨氣”並惹來巨大爭議的,是在此番中國足球史上官方最嚴厲罰單的背後,卻似乎隱藏著“大赦”的嫌疑。

  避重就輕“上岸”不易

  去年記者採訪“中國足球系列案件審判”時,多位原足管中心高官的起訴書中均提到接受山東魯能“贈予財物”,其中南勇收到50萬元,謝亞龍收到20萬元,張建強收到40萬元。僅此3項,山東魯能“慷慨解囊”已超過百萬元。此外,陸俊也承認得到過山東魯能的好處,但在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的罰單中,“根據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山東魯能僅因“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有關人員財物,使其違反中國足球協會規定,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被罰款100萬元——《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中“不正當交易”(參賽球隊或運動員違背體育道德,喪失體育精神,為牟取不正當比賽成績或不正當利益進行私下交易)罰則規定,“降級並罰款”、“取消注册資格”可獨立或合併使用。如今,魯能以100萬元輕易脫身,自然難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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