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劉健執行“陰合同”得到的收入比執行“陽合同”至少多160萬元,而俱樂部是按“陽合同”納稅。簽訂“陰陽合同”,對雙方而言,是“雙贏”之舉。
“陰陽合同”在足壇存在已久,王棟、於濤等多名球員轉會時都曾遇到過這一問題,其產生有一定的政策背景。中國足協曾經兩度發布限薪令,俱樂部為了高薪吸引或挽留有實力的球員,於是採用“陰陽合同”的辦法規避限薪令。
如今,中國足協已不再限薪,球員收入水漲船高,“陰陽合同”已經失去了規避限薪令的作用。劉健公布的兩份合同分別始自2011年和2012年,這說明“陰陽合同”問題目前仍然存在。中國足球要想健康發展,仍需要鏟除“陰陽合同”這顆毒瘤。
除“陰陽合同”外,劉健轉會事件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經紀人的缺失。在劉健公布的“陽合同”中,只有俱樂部和球員兩方,“陰合同”中雖有經紀人一欄卻是空的。在職業足球中,球員經紀人在合同談判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都是足球和法律專家,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中出現不利於球員的漏洞,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可以有效地維護球員的利益。劉健轉會事件中不見經紀人的人影,說明中國足球離真正的職業足球還有不小的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