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足協昨天發布的公告裡並沒有提到當值裁判員的報告,但相比於比賽監督,當值主裁黃燁軍是距離事發地點及當事人更近的目擊者。中國足協在處理賽場內違紀事件過程中,往往會把裁判員的執場報告作為重要的斷案依據。儘管足協目前並沒有確認黃燁軍的報告裡是否對兩名球員衝突事件做記錄,但一個不容忽視的細節是,當時黃燁軍向登巴巴出示了黃牌,對張力卻未出牌。這表明當時主裁判對張力的舉動並沒有認為是一次需要出牌的違紀行為。如果說比賽監督可以對賽後雙方隊員是否行握手禮等行為做性質認定的話,那麼兩名球員比賽期間的言語衝突則更需要由當值裁判作出認定。從這個意義來說,黃燁軍的報告在本案處理上將是最關鍵的要素。
處罰“爆粗口”難在取證
新版《中國足協紀律準則》第54條也是“罰則”第1條第二款這樣寫道,“對對手或他人的非體育道德行為(指責、辱罵等)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3場,並處罰款至少2.1萬元。”嚴格意義來說,發生在職業聯賽的辱罵他人行為一經證實,那麼罵人者就會面臨上述處罰。但說到此,就不得不提到取證的問題。與諸如賽後新聞發布會有人發布不當言論被記錄在案不同,比賽中的各類行為包括違紀行為往往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裁判在比賽中需要關注的內容很多。他們往往隨著球的運行更關注比賽場面,而受精力限制,場上某些細節難免顧及不到。足球場上,球員“爆粗口”的情況屢見不鮮,從實際情況看,並非所有場上說臟話的球員都會被追加處罰。而一旦沒有切實的證據證明“爆粗口”客觀存在,就很難作出相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