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4日電/香港大公報報道,中央政治局日前審議通過《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不日即將下發。這將是第一部中央層級的針對問責的專門法規。據悉,今後官員因重大事故引咎辭職或免職將成為常態,而曾廣遭質疑的問題官員被免職後不久就“帶病”復出、換崗做官的現象,也有望得到糾正和規範。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22日主持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依照暫行規定嚴肅問責,充分發揮問責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政治局會議認為,健全黨內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規範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是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內容。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有利於加強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
近幾年來,伴隨食品安全、礦難、火災、群體性事件等社會問題日漸增多,中國相應加強了對官員的問責追究,包括多位省部級高官在內的一大批官員,因對所轄工作領域內的重大事故負有責任辭職或被免職。尤其是去年下半年,在三鹿毒奶粉、襄汾潰壩、登封礦難、深圳龍崗火災、雲南孟連事件、貴州甕安事件中,幾十位官員下馬,被稱作一輪問責風暴。
界定問責程序
此前,中央曾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國家公務員法》中,都有問責官員的內容,但框架意義較大,在處理具體複雜的官員職務問題時有時缺乏可操作性。而此次的政治局會議拍板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提高了針對性,在執行上更易操作。而這也是第一部中央層面的針對問責的專門法規,此前重慶、廣州、深圳等地曾出台了地方性的問責辦法。
有關專家透露,《暫行規定》最引人關注的內容主要有二:一是界定何種情況下進行問責,如謊報瞞報突發性公共事件,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以致損害民眾權益造成不良後果等等,尤其是加強對了環保、安全生產、衛生、食品安全等重大民生領域工作的問責力度。二是界定問責的主要程序和處理方式。問責並不等同於撤職和免職,根據官員過錯和失責的不同程序,將有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檢查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等。
糾正“問責秀”
在“問責風暴”引發多省政壇震動的同時,公眾也對問責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一些問題進行質疑。有的流於“問責秀”,丟卒保車以求平息事端;有的是高調問責之後,下馬官員潛伏不久又低調復出,問責流於走過場,甚至等於愚弄百姓。如貴州甕安事件、山西黑磚窰事件、三鹿事件中涉及的一些官員,不久即重新出山,再把令來行,引發公眾強烈不滿。
據悉,以往涉及問責的各種法律法規,最大的制度缺陷就是對被問責官員復出、重新任命的條件和程序缺乏明確規定,以致“帶病”復出的現象屢見不鮮。《暫行規定》將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對於問責官員的處分期限和安排方式,有望作出制度安排,提高信息公開透明度,給公眾一個明白的交代。專家稱,此舉將維護幹部制度的嚴肅性,提高問責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