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8日電/南勇、楊一民、張健強被刑拘,范廣鳴涉嫌商業賄賂打假球,中國足球反賭風暴第三波中,一幹足協官員身陷囹圄。不過作為中國足協工作人員,上述人員身份是否屬於國家公務人員?其刑期長短?昨天,記者為此咨詢了多名法律專家。
身份屬國家公務人員
依據:刑法第93條
《沈陽晚報》報道,有消息稱,南勇涉案是在其擔任中超公司董事長期間的行為,儘管在此期間他也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但是其身份是否屬於國家公務人員,在量刑時可能會存在很大差別。而范廣鳴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一位法律專家認為,這一身份認定不存在問題,據《刑法》第93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龔建平案中,法院就是以其受中國足球協會指派而屬於利用職務之便,認定龔建平受賄行為的。這等於說,南勇、范廣鳴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已經確定。
量刑最少10年
依據: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第383條第一款
在量刑上,依據此次公布的范廣鳴案情,很可能最少面臨10年刑期。因為在我國現有的刑法中,並沒有商業賄賂罪這一罪名,因此范廣鳴的情況可以套用刑法中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如果按照這個罪名,當年先後9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萬元的龔建平最多判刑3至5年。但後來法院判龔建平入獄10年,理由是龔建平作為中國足協指派的裁判,是在從事國家公務活動,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383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386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