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在司法實踐中,以10萬元以上判處死刑的不少。1991年,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徐俊,因受賄、貪污13萬3千元被判處死緩;1994年,原貴州省公安廳廳長郭政民,受賄17萬元一審判處其死刑……據瞭解,南勇經過查實的受賄金額,已經超過100萬,早就超越10萬元“特別巨大”的界限。按照曾經的相關案例,有人提出“南勇是否會判死刑”的疑問。
實際上,從2008年以來的司法實踐看,涉及貪污受賄的公職人員,被判死刑的幾率很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如今10萬元人民幣已經不是一個“特別巨大”的數額。因此,社會上呼籲,要求重新界定貪污受賄的具體界限,然後根據相關的涉案金額量刑。涉及貪污受賄的案件,比南勇數額大得多的不在少數,但是在涉及到死刑時,却是非常慎重,况且還要考慮到涉案人員的複雜情况。也有不少人表示,國家公職人員受賄,要比非公職人員受賄嚴重得多。但是,在現實中,很多案件可以作為參考依據,南勇受賄金額如果僅為100萬或者幾百萬的話,預計很難被判“死刑”——除非這個案子被定性為“貪污受賄情節特別嚴重”,才可能會另當別論。
知情人士透露,南勇被抓之後,在最初的階段,他並沒有“開口”。過了一段時間之後,形勢發生變化,南勇和其他人一樣也有了“立功”表現。國家體育總局相關領導曾經公開表示:“‘裡面’的人交代了很多。”據瞭解,南勇也是交代問題較多的人員之一。倘若最終的結果確實如此,加上其他因素,在不被定性為“特別嚴重”的前提下,南勇肯定會遠離“死刑”。
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推測,南勇可能會被判10年以上。至於最終量刑,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細則,只能等待正式的審判結果。(來源:體壇周報) |